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kok全站首页 |
答:原来基本上不执行,现在符合条件的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第7条虽然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出于社会稳定的考量,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再执行。
2015年5月出台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该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形:
第一种: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如被执行人是老人的,其子女有多套房子,那么老人就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被执行。
第二种: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仍逃避债务的,显然是恶意,不追究其拒执罪就算对被执行人宽大处理了。
第三种: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是一种选择性方案,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选择适用。5-8年租金的规定,也是鼓励被执行人接受方案,对被执行人配合的,多给予以租金,不配合的少给予以租金。